仁怀市经贸局局长傅某甲受贿130万元认定自首一案

时间 2023-08-08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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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佳,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11月10日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现羁押在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刑初字[2016]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佳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代理检察员王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佳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付某佳利用担任贵州省仁怀市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与请托人田某合谋,为田某取得仁怀市粮油公司30万吨粮食仓储物流一期工程、一期附属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施工权提供便利条件。随后,2012年至2014年,付某佳分5次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0万元。受贿细节如下:1。2012年5月的一天,符某佳在仁怀市坛厂至中心区的老路上,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2.2012年8月的一天,符某佳在仁怀市宕昌县水库旁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3.2012年10月的一天,付某佳在仁怀市坛厂至中环的老路上,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4.2012年底的一天,符某佳在宕昌至中环的老路上,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5.2014年底的一天,付某佳在雅溪至仁怀的旧路上,收受田某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付某佳在开庭前已将赃款全部结清。并且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案情说明、被告人任职文件、粮油公司营业执照、工程代理合同、施工合同、审计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借条、赃物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足以认定。关于:1。被告人付某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有一部分是田某向其弟付某怡借款未还的借口,应予扣除,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经查,被告人付某甲让其弟付某乙向某借款,田某有借条。付某乙可以随时主张自己的债权,田某也表示其弟付某乙不希望田某返还。因此,该辩护的事实和证据不足。2.辩护人提到,被告人两份笔录相同,证人证言有瑕疵。经查,被告人付某佳对收受13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有田某证实。其他证人的证言只能证明投标和中标的过程,以及坛厂30万吨仓库由田建造的事实。因此对案件主要事实和定罪处罚没有影响。被询问的证人之间的距离很近。当时间上只有几分钟的中断时,这是可能的,导致大致相同的时间长度。3.辩护人提到,被告人付某佳系自首。经查,被告人付某佳归案后对其生活作风供认不讳,且在纪委未掌握其受贿罪具体犯罪事实前,被告人付某佳逐步交代了受贿事实。从纪委的线索来源和被告人写的投案材料来看,可以确认是自首,所以自首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可。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好处费13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佳犯受贿罪,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犯罪事实,积极退赃

据此,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不可侵犯性,根据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72条、第383条、第64条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人付某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2015年11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二)赃款1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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