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的情形|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却被判赔付15万

时间 2023-08-06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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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公司以原告刘女士上班期间邮件辱骂同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刘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老板的性骚扰,通过邮件表达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称刘女士在工作期间通过邮件攻击同事。因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号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刘女士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不应为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

某公司为证实其说法,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11月刘女士发给被告公司并抄送给其他员工的邮件截图、《员工手册》的信件、《员工手册》的修改版、《员工手册》的回执页。

刘女士认可某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未被认可,称被上司性骚扰,邮件表达不构成对同事的侮辱性语言攻击;

刘女士无法确认《员工手册》的真实性,认为某公司只提供了电子档案,没有提供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相关证据;无视工会审查修改版《员工手册》函的真实性,认为此函是被告某公司为了应诉而作出的;对《员工手册》收据页员工签名处原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刘女士没有签名。

经法院解释,刘女士向法院申请核实其在《员工手册》回执页签名的真实性。经核实,显示《员工手册》收据页上员工签名的签名并非原告刘女士本人所签。刘女士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公司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但未重新申请鉴定结果。

法院认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公司主张原告刘女士在工作中使用侮辱性语言通过邮件攻击同事,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但被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向原告刘女士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但从被告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提交工会审查修改《员工手册》的函件只是工会同意修改《员工手册》的答复,不能证明《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此外,被告某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回执页,确认《员工手册》已向原告刘女士公示,但原告不认可《员工手册》回执页上该员工签名的真实性。

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员工手册》收据页上员工签名的签名并非原告所签,故法院对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员工手册》已向原告刘女士公示或告知。

故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号规定解除与原告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赔偿。

判断提示

用人单位与em解除劳动关系是有风险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主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时,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或者大事,强调它应该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大事决定》,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员工手册》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存在瑕疵,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故某公司败诉,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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