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怎么办|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还有效吗?

时间 2023-08-04 09:51金融资讯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怎么办|劳动合同解除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仍然有效?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s的保密义务引起了争议。

刘春明于2004年在焦作市振林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林公司)工作。2008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刘春明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公司披露该商业秘密或已实际披露。未经振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振林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自营与振林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刘春明没有尽到保密义务,如果已经离职,将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1年7月,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授予刘春明科技成果证书,获奖项目为汽车仪表电机转子磁钢。2011年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振林公司颁发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实用新型名称为激光自动下料定位装置的定位块,发明人为胡振武、王、2012年10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3月,刘春明到焦作明泽磁业有限公司,林振公司认为刘春明违反了保密协议,遂提起仲裁,要求刘春明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吴县仲裁委裁定驳回其仲裁请求,振林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s竞业禁止条款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刘春明与振林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但振林公司不同意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刘春明经济补偿。因为支付经济补偿具有强制性,且保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不影响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振林公司自刘春明辞职后未实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春明向原告振林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律师说法: 未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没有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刘春明与振林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但振林公司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了刘春明经济补偿。因为支付经济补偿具有强制性,且保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振林公司自刘春明辞职后未实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春明向原告振林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怎么办|如果没有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仍然有效?)就是这样。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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