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需要给各股东留存吗]公司章程规定“人走股留”合法吗?

时间 2023-07-31 10:1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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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股东从公司辞职 请求行使股东资格

大明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曾是大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明公司自然人股东。大明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得出售或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或个人。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公司内部进行捐赠、转让和继承。股东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企业方可继承、转让或收购。股东辞职、转让或者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股东继续留任,其持有的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公司章程由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署。2006年6月3日,张三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股2万元。2006年8月28日,经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同意,张三收到退股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大明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张三、李四、王武三名股东退股的申请,决定“其所持股份由公司暂时收购并保管,不得参与分红”。后张三主张大华公司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为大明公司股东。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于2006年6月3日向大明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退股申请》写明“本人欲全额退股,年底盈亏与本人无关”。这个《退股申请》应该算是他的真实意图。大明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退还其全部股本2万元,并于2007年1月8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张三等三名股东的退股申请。大明公司基于张三的退股申请,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宋文军的股份,程序并无不当。另外,《公司法》中规定的抽逃出资,仅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张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规定,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正式文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2.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个人化特征,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本案中,张三在章程上的签字应视为章程规定的认可和同意,对大明公司和张三具有约束力。企业改制时,张三成为大明公司的股东,因为张三与大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大明公司的章程把它是否与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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