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间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公司)通过中间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时间 2023-07-31 10:1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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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通过中间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2013年1月21日,甲公司与被告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甲公司借款1000元,借款期限150天。协议签订后,被告C公司撤回了所有借款协议。同日,被告人张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公司借款1000元,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公司账户银行电子确认的k宝及密码。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1日,甲公司分多次向被告人张、丙公司会计王账户汇款2860667元,2014年4月19日甲公司账户显示向案外人乙公司汇款1000元用于清偿借款本金。甲公司认为汇入被告人张及案外人王账户的款项为贷款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因借款是被告人张某联系的,且被告人张某将款项借给A公司并收取利息,故认为两被告与A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应共同返还多收利息1381215元。

法院判决: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第三人王向法院提供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乙公司授权其向张某转账的《授权划款确认书》。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向张、王名下账户支付利息,法院认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因涉及案外人,不能确认乙公司的客观真实性。但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中其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签名的真实性,甲公司认为是还贷的1000万元也进入了乙公司的账户。因此,该证据可以合理怀疑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乙公司利用张、王的账户出借本金并收取利息。本案中,A公司需要用证据来强化其请求,证明A公司与两被告有借款协议,但A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律师说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那么,本案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首先,本案中,甲公司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前提,要求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利息。甲公司提供了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案外人乙公司的资金流转凭证,以证明丙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返还的利息已远远超过年利率36%。两被告及第三人均对此予以否认。

其次,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A公司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案外人B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基于其与被告C公司、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故不能支持两被告返还多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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