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分割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效吗?

时间 2023-07-29 10:0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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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离婚协议引发离婚争议。

张三和李四于2010年1月22日在1999,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分居多年后,双方于2005年9月27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的协议,对双方婚前婚后成立的15家公司股权(两家公司股东为张三和李四,其他公司股东涉及外人)、其名下12套房屋及其他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该协议由张三、李四签字确认,但涉案关联公司案外股东未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根据协议变更了三家公司的股权登记,其他公司未变更,离婚手续迟迟未办。2012年,张三诉至法院,称欲与李四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名下房产,其他财产另行处理。李四辩称,如离婚,应按照双方于2005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执行,要求双方名下的公司股权及房产全部一并处理,否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允许离婚,并依法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准许凌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争议财产依法分割,争议公司股权不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以离婚为生效条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者到达人民法院离婚为条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附有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则要件,属于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未履行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发生效力。

3.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等产权变更,不一定产生财产分割的效力。只有满足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因上述物权变动而取得财产权的一方,才成为这部分财产的实际权利人。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9月27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该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不应生效。即使财产分割事实实际发生,由于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认为协议离婚所附条件已经达到,难以认定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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