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中介公司签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就一定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购买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购买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介绍:买家因没有通过原中介买房而被诉至法院。
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给陶德华看房子;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简称房地产顾问公司)给陶德华妻子曹某某看房子;11月27日,中原公司给陶德华看了房子,当天就和陶德华签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合同。《确认书》第2.4条规定,陶德华查验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及其他与陶德华有关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但未能通过中原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向卖方支付该房地产买卖实际成交价款的1%。当时,中原公司开价165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某房地产咨询公司开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咨询公司的协助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38万元。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陶德华向某房地产咨询公司支付佣金13800元。中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了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其初衷是防止买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买房,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有的佣金。本协议并不免除一方的责任或职责。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套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相同的房屋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陶德华未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和机会,故不构成违约,不支持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s违约的目的是禁止买卖双方绕过中介公司直接签订合同。
1.在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禁止买受人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但绕过中介公司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当出卖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受人通过公众能够知晓的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屋信息时,买受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其行为并未利用与其之前签订的中介公司的房屋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3.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4.如果买受人没有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公众能够知晓的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同的房屋信息,买受人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2.4条的约定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禁止“跳单”的常见格式条款。其初衷是防止买家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买房,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获得应有的佣金。本协议不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套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相同的房屋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故陶德华未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和机会,故不构成违约,不支持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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