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需要如何符合就业许可的规定?

时间 2023-07-28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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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居民主张到大陆公司继续履行他们的劳动合同。

香港居民陆某与a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12日向陆某出具就业证明,就业期限至2016年12月12日止。就业证明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为A公司,2014年底,陆某从A公司离职,并于2015年1月1日与B公司订立了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但陆某原上岗证上的工作单位仍为a公司,2015年9月24日,B公司向陆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陆某不同意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劳动合同。

拒绝了鲁的请求。

理由:陆某就业证明上注明的用人单位为A公司,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陆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港澳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变更就业单位需要重新办理就业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应当与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一致。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台港澳人员重新办理就业证。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陆某的就业证明上注明的用人单位为A公司,而实际工作单位为B公司,陆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陆某与B公司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限制。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明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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