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后未依约还款,如何认定借款性质的公积金》散伙后未依约还款,如何认定借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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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散伙后未依约还款,如何认定借款性质
罗和徐是夫妻。林与罗于2012年6月合伙经营不锈钢业务。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林某与罗某协商分手,罗某欠林某70万。罗于2013年3月26日向林出具《欠款协议》复印件。罗在发放《欠款协议》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经林多次追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合伙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作经营,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符合合伙的其他条件,两个以上无关联的当事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林某与罗某之间虽无书面约定,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罗某对林某主张双方为不锈钢业务合作伙伴无异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性质
那么,本案中的借款是合伙债务还是私人借款呢?
首先,合伙关系分手时,罗确认其欠合伙债务70万元,并出具《欠款协议》给林。罗欠合伙债务70万元,应予清偿。罗未按《欠款协议》向林支付合伙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罗应按《欠款协议》的约定向林支付利息。罗某欠林某的合伙债务虽然是在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林某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是以其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同时,林也承认合伙企业没有盈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是指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出资的,合伙企业的剩余分配收益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由合伙人个人财产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故罗欠林的合伙债务,应当由罗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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