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在原公司上班)员工在职期间参与新公司设立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吗?

时间 2023-07-20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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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s员工在任职期间参与设立新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王某某于2014年2月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0日,担任副总经理。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资按税前年薪30万元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应付的工资按王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为20500元,王承担每月1017元的公积金费用差额,每月实际支付19483元。剩下的工资按照某公司的考核要求和年度奖金发放,即54000元12实际工作月。2015年11月,某公司部分员工打算开一家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公司基本一致。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也参与其中,在上述人员建立的沟通聊天群中,讨论新公司的命名、注册、验资等事宜。公司得知后,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拒绝了王的请求。

理由:员工在任职期间参加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员工参与建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是违背诚信的。

员工在受雇期间应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自己的服务和奉献。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参与创办与本单位有竞争性质的企业,其行为肯定会对本单位产生不良影响,与公司同行形成竞争关系。高管的竞争行为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基本义务。公司有权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罢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为高管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相互信任是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的基础,当董事会与高管人员因纠纷不再信任时,作为公司的董事会有权依法解聘高管人员。本案中,王某某伙同公司其他员工成立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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