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抽逃出资逃避债务,是否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务人抽逃出资逃避债务,是否侵犯债权人利益

时间 2023-07-19 09:4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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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人抽逃出资逃避债务,是否侵犯债权人利益

甲公司多次偿还乙公司本金166万元及利息140万元,尚欠乙公司本金364万元及利息1960903.98元。2008年4月10日,现股东袁某、付某、作出决议,将被告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减为3万元。甲公司于4月18日在《滨州日报》刊登减资公告,但未将减资决议告知乙公司。7月26日,三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担保声明,称:“山东滨州新力地毯有限公司原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减资后承担。因注册资本变更引起的经济纠纷,由袁某、付某、提供担保。”乙公司起诉韩某、崔某、吴某、袁某、付某、吴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两次减资过程中,A公司未能遵守当时《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韩、崔、吴已分别向甲公司追缴出资款106万元、40万元、24万元,故应以其实际追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案乙公司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乙公司无证据证明袁、付、已向乙公司追偿款项,乙公司主张袁、付、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本案中,债务人通过减资逃避债务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首先,本案中,债务人于2004年9月的减资,虽然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作出公告,并在此后进行了登记,但其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78条的规定通知B公司,致使B公司无法行使要求A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因此,减资程序是违法的。

其次,由于债务人未告知和公告债权人,属于变相出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韩某、崔某、作为公司当时的股东,与公司现股东袁某、付某、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减资前的债务进行补充赔偿。

最后,公司减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将面临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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