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

时间 2023-07-16 10:0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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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个人债务

杨某称,2013年9月1日,黄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向杨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50万元),月利率3.3%,每两个月付息一次,暂借四个月。”至今,黄某未归还杨某借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因本案债务发生在桂与黄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黄、桂立即返还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3.3%为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止),黄、桂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应当支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杨于2013年9月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黄。黄虽于2013年9月1日出具了借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应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3年9月3日,黄被认定为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暂借四个月,黄某自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将借款归还杨某,构成违约。杨某有权要求黄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纠纷案例很多。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是否有明确的约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知道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有明确规定。

其次,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可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对杨的债务发生在他与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桂某不能证明黄某与杨某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桂某与黄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双方所有,且杨某在借款时明知黄某与桂某夫妻对该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故桂某与黄某应共同承担返还杨某借款5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债务。针对这种情况,在债务发生时应尽量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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