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忙个人事务给单位造成影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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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于2002年1月1日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朝阳区某工厂担任技工。刘在上述场所存有大量中医书籍,并于2012年至2015年对不同人群进行中医诊疗,留下诊疗记录约185份,在上述作业场所对中药材进行烘干加工。2015年10月20日,上海某有限公司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号,以刘某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设备、场地、资源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营利性活动,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号及道德行为准则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后刘提起仲裁和诉讼,称单位违法解除,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刘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理由: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务,对用人单位造成实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裁决结果:的雇主不会非法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在工作期间是否从事非专业工作。刘某证实其工作场所内存放有中医书籍和病历,工作时间有晾晒、治疗中医、治疗他人的行为。刘说,这只是他的爱好,仅限于自己的保健,不能成立。根据刘对其工作场所存放的中药书籍的供述、北京某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对中药进行干燥加工的照片和视频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刘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确实利用该公司的设备、场地和资源,在工作时间从事非专业工作。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某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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