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钱买房 离婚后房子要分给前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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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男方父母出钱买房
刘和王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一起买了房子。首付款160万元由王父母支付,后续借款由王偿还。房子登记在刘和王的名下。现刘起诉离婚,依法分割上述房屋。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购买,其个人贷款已偿还,故该房屋与刘某无关。双方在房屋分割上有争议。
法院判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160万元的首付款,王某虽然主张是其父母个人送给他的,且该约定是基于该约定,但该约定是其父母与王某单独签订的,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约定所约定的事实为第三人所知,故该证据对第三人不成立。此外,该协议是在房屋登记前签订的,事后将房屋登记在王、刘名下,视为对上述协议的变更。故法院驳回了王要求将首付款作为个人赠与赠与父母,房屋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所有,王支付刘折价款185万元。
律师说法:男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后房子要分给前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的除外。至于父母出资是对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从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可以推断,父母一方出资婚后为子女购买房产,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本案中,王某父母签订的赠与协议内容虽写明由其父母出资赠与王某,但该协议内容并未得到刘某的确认和同意,双方争议房屋均登记在王某、刘某名下。故本案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王与其父母单方签订的赠与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刘,不能认定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因此,王父母出资部分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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