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户的账户性质)如何认定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

时间 2023-07-08 10:1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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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

2011年9月21日,以甲公司为甲方,乙公司为乙方为第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副本。当保证金不足以支持将要进行的业务时,需要增加保证金的金额。第三方可以从他人处借款,也可以从其他地方直接汇入保证金账户。至于大额取款,我们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提供给他。钱从存款账户打到第三方账户,然后回来。来来回回两次,没有撤。换汇是我们工作人员扣款时新业务员的失误造成的。

法院判决:不构成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财产交由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专用账户、印章、保证金等形式指定其款项后,就会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因此,本案涉及的XXX账户是否为保证金账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合法成立;二是指定存款账户,将账户内资金转入实际占有。关于本案质押合同,甲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份协议均有开立存款账户的条款,但均未明确约定具体存款账户的账号、用途等质押合同必备条款,故两份协议不具备质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符合保证金的特征

关于账户规范及交割和占有问题,2012年11月7日,B公司向A公司提交的申请书中,并未明确第三方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账号等基本信息。目的是让B公司向反担保人收取保证金,但无法证明的目的是B公司向担保公司a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写资金性质”,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为空白,与在人民银行备案的涉案所述账户相矛盾,且申请书中未注明拟开立的专用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且涉案账户除保证金存扣外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不符合保证金规范要求;原告虽从涉案账户中扣划了资金,但根据该账户的流向,该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存取,扣划存款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辩称业务员操作失误,不能否认其作为质权人并未实际控制账户的事实。因此,该账户的资金流动不符合指定货币质押和转移占有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案第三人在A公司开立的“”账户不构成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具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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