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彩礼应否返还

时间 2023-07-08 10:0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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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2015年12月26日,张与刘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6年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收受张某礼金38支、800元、上轿费1万元及“三金”等。婚后没有子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可分。2016年5月18日,刘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甘心,已分居。原告诉他:他要求与张离婚,嫁妆归他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负担。

法院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外出打工以来,沟通、了解甚少,互不联系,未尽夫妻义务。虽然判决后不允许离婚,但他们仍然没有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一直分开到现在,也没办法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支持刘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请求。刘的嫁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婚前收受张彩礼48800元及“三金”。考虑到刘与张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后,刘应酌情返还张某婚前收取的彩礼,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返还彩礼48为宜,800元的50%,也就是400元中的24。因此,张要求刘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合理的依据。

律师说法: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结婚登记后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即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那么,结婚登记后已经共同生活的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人因支付彩礼而生活困难,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鉴于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彩礼呈增长趋势,司法实践中,一方有条件支持另一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的,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而非全额返还。本案中,刘的嫁妆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婚前,刘收受张彩礼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与张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后,刘应酌情返还张某婚前收取的彩礼,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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