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后取得管理权 协议无效能否直接退出债务

时间 2023-07-06 10:13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受让方可以直接退出债务后管理协议是否无效的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受让债务后取得管理权,协议无效能否直接退出债务

杜某是涉案铁矿石的“实际投资人”;杜某在承担3000万元债务后取得相应合作开发案涉案铁矿股权;杜某在经营铁矿案期间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杜某提交的两份评估报告均证明,杜某在经营涉案铁矿期间产生了大量债务,并对涉案铁矿进行了巨额投资。运营期仅增加固定资产和剥离矿体覆盖土方两项投资就达1.32亿元,占铁矿石固定资产的近98%。在未依法解除四方协议、未进行债权债务清偿的情况下,直接责令杜某退出涉案铁矿并承担债务,违反了公平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债权受让有效

杜某涉案铁矿石是基于2009年3月8日与白某、李某签订的《股份框架协议》和《协议书》实际占有,但《股份框架协议》已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楚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协议书》已被(2009)内民一初字第号确认为无效。14-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且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故杜某对涉案铁矿石的占有已失去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无权占有。根据四方协议,杜某在接受甲公司债权3000万元的同时,同意承担甲公司铁矿石经营案期间产生的全部债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涉案铁矿原采矿权为D公司,经营者为B公司、c公司,2007年6月2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及转让协议书》合同,将涉案铁矿转让给A公司,总价1.15亿元。因A公司支付8000万元后无力支付余款,双方发生纠纷。2009年3月8日,乙公司、甲公司、杜某、李某签订四方协议。向杜某转让3000万元,专项用于收购b公司股份,同时杜某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工商、税收等。在2007年6月20日至本协议生效日期间,A公司收购B公司的资产并代表B公司管理铁矿石的过程中产生的;向李转让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收购B公司股份,根据该协议,B公司与A公司约定解除双方于2007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作及转让协议书》号,B公司返还其收到的购房款。该四方协议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该判决已生效。杜某对此无异议,故本协议应为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由于涉及铁矿石的《合作及转让协议书》转让案的目的尚未实现,该铁矿石的采矿权人仍为D公司,经营者为B公司和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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