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 是否影响抵债协议效力
【抵押财产产权未登记是否影响抵押财产协议的效力】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情简介:抵债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影响抵债协议效力
2009年2月19日,王某称,2004年3月10日,王某与邓某协商将王某开发的位于北泉镇北泉新村幸福苑北的第三套自建房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后因房屋未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未取得产权证,邓未支付相应房款。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邓立即返还房屋,邓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原告王与被告邓虽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即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但该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应认定无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应予支持。被告清算行为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欠被告的工程款,被告可以另案处理。判断:1。原告王与被告邓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王某位于北泉镇北泉新村幸福花园北侧的第三套房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抵押权能否实现
根据2003年9月1日的约定,邓某支付工程款后,王某未按时返还邓某垫付的本息,即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垫付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向邓某支付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及垫付的本息。王作为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全部到期债务,邓作为抵押权人具备实现其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处分抵押财产,合法有效。未办理偿债财产的产权登记,不影响偿债协议的效力,因为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前置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尽管王否认邓的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但他承认该工程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使用。因此,王收到并使用了邓建设的工程,依法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幸福苑工程竣工两个月后,王仍未向邓支付工程款。债务履行期届满,王作为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邓的抵押权符合实现条件。故王某主张未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邓某主张应另行主张工程款的主张,均无根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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