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低价处理名下房产 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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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期间低价处理名下房产
1996年,和赵登记结婚。1998年,两人在赵老家的农村宅基地上建了三间平房。2010年,因拆迁三间平房,在镇江新区收购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因为拆迁房屋建筑证是赵的,所以房屋在拆迁后登记在赵名下。2014年,因感情不和,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赵某将其名下的商品房卖给其同事刘某。人们认为,的赵将房子低价卖给刘,是两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她将丈夫和刘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赵某老家的三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赵某不能证明是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拆迁后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赵的朋友,刘知道和赵是夫妻。只因赵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认为对方有权无理由处分争议房屋。主观上是不诚信的。综上,离婚期间,赵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明知赵某与是夫妻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由赵签订、房款由赵收取、房屋交接由赵完成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该房屋。两被告为了各自的利益相互勾结,损害了陈某的利益,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离婚期间低价处理名下房产,合同是否有效
赵老家的三套房子,是夫妻婚姻期间共同修建的。赵灿不能证明他们是由他的婚前财产资助的,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婚前存在期间拆迁所得。虽登记在一方丈夫名下,但不能证明夫妻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赵单独处分夫妻主要财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委托评估单位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42万元。刘购房总价款为25万元,与房屋评估值相差甚远。刘的购房款与房屋评估值相差甚远,甚至低于最低计税金额,且明知与赵是夫妻关系,仍与一方签订合同,明显是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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