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从提交申请时生效>如何证明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

时间 2023-06-29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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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证明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

马称自己是“中国书画清洁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他在得知A公司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织物回春清洗机”并未经许可销售给首都博物馆等单位后,委托北京方正公证处对A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拍照,并于2011年8月10日进行了公证。由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承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马经济损失15万元、公证费2540元、取证交通住宿费1028元,共计15356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篦板表面微孔的密度和篦板的材料在所涉及的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在说明书中也没有限定。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篦板是表面具有微孔结构的平板,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不锈钢微孔板属于篦板。根据(2011)京法证字第06690号公证书中的照片和现场勘验结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吸气管”和“带单向阀的出水口”结构相同。A公司也认可其功能是抽真空和排水,故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吸气管”和“带单向阀的出水口”两个技术特征。其结构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蒸汽入口”相同。虽然A公司声称该结构是雾化冷凝水的入口,但雾化冷凝水实际上是蒸汽中的水凝结而成,《技术更改协议》中明确记载被控侵权产品具有蒸汽发生器和管道连接的技术特征。综上所述,A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已有技术的产品不构成侵权。马要求A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现有技术

A公司以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的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根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出具的《证明》 《赠函》和《托运货物清单》可以认定此品是2001年德国罗马-日耳曼中央博物馆赠送给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的。虽然马不认可该证据,但他未能证明相反的证据。因此,确认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为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至于马所称的产品没有开口向上的负压室,也没有与负压室相关的篦板、出水口、密封盖和进汽口。根据1870号公证书照片和现场检查,该产品有一个开口向上的负压室。虽然该产品的负压室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负压室尺寸不完全相同,但负压室的尺寸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特征,不属于现有技术对比的范围。对于所有被控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均与陕西省考古研究所的低压真空织物清洗设备相同。因此,A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有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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