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购房产 分手后按共同共有分割

时间 2023-06-23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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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同居期间所购房产 分手后请求分割财产

与张、李相识相恋,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同居,并拍摄婚纱照。后两人分手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同辉家园的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名下)、轿车一辆(登记在李名下),以及现放置于该房屋内的部分家用电器和家具。2006年11月5日,张某与中介机构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定金收讫及支付函》,就购买朝阳区同辉嘉园房屋事宜达成支付定金的协议。2006年11月8日,李与卖方周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2007年3月6日,张支付转让费5183.4元。2007年3月6日,李支付该房屋的营业税等税费19,005.8元。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签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3月7日,李与深发展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用于该房屋的借款。现张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等财产。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按共同共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否认同居,并不妨碍财产按共有处理,财产归属的认定取决于购买财产的共同动机和行为,而不是去留问题。综合本案情况,购房时,原、被告双方均有签字出资,期间双方还拍摄了婚纱照,足以说明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了房屋等共同财产;在支付房屋转让费和购买电水壶时,双方使用同一张信用卡消费,这也表明了双方在财产上共同消费的意愿。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于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购买的房屋、汽车、家具、家用电器为共同财产,应按共同所有原则处理。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分配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分原则处理。

律师说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分手后按共同共有分割

1.同居不同于婚姻。婚姻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不能随便解除;同居是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可以出于当时人的意志随时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共同所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共同所有权关系终止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平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本案中,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已经由原、被告双方签字出资。在此期间,双方也曾拍过婚纱照,足以说明双方为结婚共同购买了房屋等共同财产。当事人分手后,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共有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共同财产的财产分析诉讼,要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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