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是否属于夫妻一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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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属于夫妻一人债务
原告和被告是亲戚。2008年4月6日,庞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65万元。之后多次被原告催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5万元及利息。庞某、滕某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贷
庞某欠姜某65万元。事实清楚,应该偿还。被告人滕某、庞某系夫妻,应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其对外债务的民事责任。本院自起诉之日起保护原告的利益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庞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还钱。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滕某与庞某的共同债务,滕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涉案债务的责任。本案中,虽然庞某、姜某均承认涉案的65万元是双方在2001年做生意时产生的,但姜某提供的欠条是庞某在2008年4月6日写的,该欠条应为庞某个人的债务。蒋要求庞变更债务,应视为双方于2008年4月6日重新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滕某与庞某于2005年12月29日离婚,故该债务应为庞某债务,应由庞某偿还,滕某不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具体再审请求范围内或者抗诉范围内,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涉案债务不属于申诉人滕某与原审庞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滕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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