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藏的钱财 离婚时是否应该分割

时间 2023-06-14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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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私藏的钱财 离婚时是否应该分割

近日,家住长辛店的李女士来到街道司法所。她刚和前夫协议离婚,意外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存了一笔钱。在与前夫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前夫的“私房钱”。原来,李女士是一名小学老师,前夫孟先生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李女士的月工资和奖金基本固定,而孟先生的收入因工作性质而不固定。2006年底,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3万元均分,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孟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离婚后不久,李女士在与朋友的聊天中意外得知,孟先生还有5万元存款,现正在用于炒股。李女士立即找到孟先生,要求平分这5万元,但遭到拒绝。原因是那是她结婚后攒的钱,与李女士无关。

法院判决: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真相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财产属于一方配偶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配偶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孟老师的5万元不是以上任何一项,而是从其工资和奖金中扣除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孟先生支付李女士3万元。

律师说法:请求再次分割应该不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有鉴于此,法院决定将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虑到孟老师隐瞒的情节,少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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