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 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2023-06-13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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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

2013年,孙聘用的工程车司机许免费学车时,因停车位置不当,其车触碰高压线,刘死亡。2014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0%,即24万余元后,还剩下一笔损失。刘的近亲属要求孙赔偿。

法院判决:陪练应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在孙某同意下随车免费实习的目的是掌握驾驶技能,而非提供劳务。因此,两人并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生活层面上形成了友谊陪练关系。由于实习生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路线选择上依赖陪练的指挥。孙某雇佣的司机徐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未尽到对涉案车辆应尽的提醒义务,选择停放地点不当,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孙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活动中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具备驾驶资格,完全具备风险判断能力,但其粗心大意,导致停车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孙赔偿原告10%的损失,即8万余元。

律师说法: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见习驾驶人在友好、无偿、利他的驾驶实践中受到损害,受益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在孙某的同意下,以掌握驾驶技能为目的,免费随车实习,而非提供劳务。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生活层面的友谊陪练关系。由于实习生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路线选择上依赖陪练的指挥。孙某雇佣的司机徐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未尽到对涉案车辆应尽的提醒义务,选择停放地点不当,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之中,造成损害,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孙作为用人单位,在用工活动中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具备驾驶资格,完全具备风险判断能力,但其粗心大意,导致停车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孙应提供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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