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贷还旧贷的担保 能否认定有效

时间 2023-06-11 10:1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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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以新贷还旧贷的担保,能否认定有效

A区农行称:1993年3月30日,南阳万良商场以原南阳面粉厂为担保,向A区农行借款100万元。贷款到期后,南阳万良商场没有还款。南阳面粉厂现更名为南阳新良实业集团公司。甲银行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112931.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南阳新良实业集团公司辩称,区农行起诉我公司没有证据,面粉厂在交接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贷款担保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实际付款,属于虚假合同,应认定无效。

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993年3月30日,以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分行为贷款人,以南阳万良商场为借款人,签订了保证贷款合同。根据合同,从1993年3月30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南阳支行向南阳万良商场提供商品流通贷款100万元,还款期限至1994年3月25日止。利率按每月7.2%计算。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利息。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南阳面粉厂作为保证人,保证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合理使用全部贷款并按期偿还。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逾期,贷款人将从逾期之日起收取20%的利息。南阳面粉厂在担保单位一栏加盖了公章,面粉厂法定代表人李荣也加盖了私章。同时,南阳面粉厂向原中国农业银行南阳支行出具了贷款保函。其内容为:“我单位愿意监督南阳万良商场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时还款。如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我单位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借款合同是对之前南阳万良商场借款的置换。合同履行期间,南阳万良商场偿还利息179861元。截至1995年5月21日,其欠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2592.67元仍未支付。判决如下:卧龙农业银行与南阳万良商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

律师说法: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区农行与商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虽然是双方以前借贷关系的交换,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是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商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南阳面粉厂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单位,并加盖公章出具证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对其担保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南阳面粉厂和南阳储运公司合并为南阳新良贸易公司,后更名为南阳新良实业集团公司。因此,南阳面粉厂的担保责任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区农行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的浮动利率不予支持。

农行与商场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以新贷还旧贷,违反了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新亮公司承诺担保贷款时,并不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农行和商场的借条上写明是为了替代法律文书。但在新良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用途为商品流动资金借款。因此,商场称新良公司明知借款合同变更性质无事实依据,新良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主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万良商场在向区农行借款此笔100万元时,债务已经超过了资本金,且该笔贷款于当日转让并归还旧贷,故应承担偿还所欠农行贷款本息的责任;由于合同无效,贷款的罚息和复利不受本院保护。鑫粮公司表示,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没有事实依据,但双方借钱还贷是事实。其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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