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相似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1 10:1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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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相似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2012年12月12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卡芬后现代”家具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3年3月和4月授予所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这一系列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被告的行为造成A公司在郑州、河南等市场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十万元。经A公司委托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A公司许可,制造并销售了与A公司外观专利相同或近似的“503号衣柜、503号床”等系列产品,且“503号衣柜、503号床”与A公司上述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A公司及其委托律师已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指出其不当行为,派出律师,但被告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出具了(2013)豫郑第367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在这份公证书上,八维森爵家具的发货清单显示,日期为2013年6月6日,客户名称为豫KN 8662,503五门柜,价格为1600元。收款人是张俊杰,电话号码是13803857475。其中,名片显示:百威森爵家具张俊杰,电话。13803857475,地址是万客隆家具城29号馆东中门,网址是;公证书所附实物照片显示,五门柜为长方体,由五个门组成,每个门都有一个带花的S形拉手,左右门对称分体,上部丝状花纹连接四周边框,中间门把手在门的左侧。对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郑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以长方体为主,由五个门组成,每个门都有一个带花的S形把手。左右门对称对开,上部丝状图案连接四周边框。除了中门把手位置不同,整体视觉效果是一样的,两者构成了相同的设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出同样的产品,使用过同样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其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的使用权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已经做好第(二)项规定的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实施发明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完成;(二)制造或者购买了实施发明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称,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并提交了《后现代》系列家具新产品说明书拍摄制作合同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产品是甲公司于2012年4月根据成都智地家具设计工作室的设计图纸制作的。2012年6月,A公司在成都正式发布该系列产品并投放市场销售。2012年9月下旬开始在河南郑州销售。2012年11月,A公司发现郑在销售与A公司设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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