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凭证是否构成违约行为>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凭证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6-06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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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交付房屋所有权凭证是否构成违约

毕原是东方瑞士瑞信银行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士瑞信银行)的员工。1996年7月3日,会理银行与毕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会理银行贷款毕某人民币60万元,用于购房。贷款利率为每年3%,贷款期限为25年,毕某每月偿还本息2845元;毕某应将购房合同连同《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一并交给惠利银行,并委托惠利银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房产的相关证明文件。毕某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必须将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属证书交由汇利银行保管;毕某违反上述约定构成违约,惠利银行有权变更还款期限及金额。对于毕某未偿还的借款,汇利银行有权采用当时的市场利率计算利息;如毕某离开惠利银行,毕某承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上述贷款由瑞士瑞信银行于1995年12月25日发放。1997年9月,毕某领取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此后一直没有交给会理银行。1998年4月24日,汇利银行通知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同年5月31日终止。从1998年4月24日起,毕不再在汇利银行工作。同年4月28日,瑞士瑞信银行通知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还清借款余额。5月初,上海市公证处公证《贷款合约》送达双方。9月22日,通知毕,贷款利率上调至年利率8.0325%。毕某于1996年1月至2000年2月每月偿还借款2845.27元。后会理银行以毕某未将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交由会理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为由提起诉讼。毕某需偿还借款余额539123.35元,并支付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因加息产生的利息差额51031.42元。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毕与汇利银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生效。毕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所购房屋的权属证明交由惠利银行办理,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构成违约。惠利银行据此变更还款期限、金额、利息,使之符合合同规定。应支持会理银行要求毕某偿还贷款余额并支付因加息产生的利息差额。据此判断:1。毕某归还借款539123.35元;二。毕某向瑞士瑞信银行支付差价款51031.42元。

律师说法:构成违约的观点是否成立

汇利银行与毕某于1996年7月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后,于1998年5月生效。在合同生效前,汇利银行已于1998年5月31日通知毕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汇利银行与毕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毕某有义务偿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毕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本息。1998年4月28日,会理银行向毕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后住房贷款事宜处理通知书》,要求毕某在劳动合同解除日(1998年5月31日)还清贷款余额,明显与合同规定不符。本案中,毕某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不构成违约。故毕某未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违约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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