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内部约定债务自付 能否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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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谢某某和朱某某曾是夫妻。2004年10月19日,双方约定“谢某某所有债务与朱某某无关”。2013年6月19日,谢某某以“服装生意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后未还款。2013年10月30日,袁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朱某某返还借款本息。2013年10月21日,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谢某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谢某某陈述在未告知朱某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607万元,其中向袁某某借款30万元。同年12月12日,谢某某与朱某某调解离婚。
法院裁判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本案借款发生在谢某某与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朱某某与谢某某在2004年约定“谢某某的所有债务与朱某某无关”,但不能证明债权人袁某某在放款时知晓该约定。在离婚诉讼中,谢某某虽主张向袁某某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但该声明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判决谢某某、朱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向他人借款时,为了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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