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盖章 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 2023-10-04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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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未盖章

2010年3月15日,某模板租赁站与牛某签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向某建筑公司中标的工程供应施工设备。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设备的型号、租赁时间、租赁交付方式,某模板租赁站陆续向上述工地供应租赁设备;租赁期间,牛只交了3万元的租赁费,其余租赁费一直未交。

某建筑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说:模板租赁站与我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为模板租赁站,承租人为牛;2.牛不是自己公司的职员,不能对外代表公司。公司与牛是合同关系,不是管理关系;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个模板租赁站只能向牛某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变更租赁期限

法院认为,丁某与牛某于2010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牛某在签订合同时表明自己是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在签订合同时,某建筑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或向牛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且某模板租赁站和牛某均无证据证明某建筑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追认了该合同。牛某与某建筑公司实际因此,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出租人的一个模板租赁站,承租人是牛某。牛某应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牛某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租金数月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模板租赁站要求牛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牛某支付所欠某模板租赁站的租赁费,返还所租物品,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牛2011年5月25日归还的60根6米钢管已被某模板租赁站接收入库,应视为某模板租赁站2010年8月15日实际归还的355根1米钢管;某模板租赁站要求牛某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约定“超过规定日期不付款的,按照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按欠款总额的25 收取”,法院会适当调整为欠款总额的20%。甲建筑公司不是涉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被告牛与被告甲建筑公司是合同关系。模板租赁站请求建筑公司共同支付租赁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返还租赁物或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案中,某模板租赁站与牛某签订的《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牛某称其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以其名义签订了合同,但某建筑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向牛某出具委托书。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某建筑公司并未追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故租赁合同对被委托的建筑公司不产生效力。合同双方为出租人的某模板租赁站和承租人的牛某。因此,牛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以上是“公司解封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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