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 是否有效

时间 2023-10-04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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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

为了改善城市建设的面貌,某地方***与杨达成了口头协议。从1998年开始,当地***提供临街用地75.6平方米,杨出资2.4万元。当地***为杨盖了两套40的房子,已于一月份交付给杨,和杨每年向当地***缴纳土地租赁费453.6元。2000年5月17日,当地***与杨进行了《集资建房合同》的补充签字,书面确认了上述口头约定。合同第三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永久,建筑结构为一层砖混平房。第四项约定杨每年向某地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53.6元,第六项约定合同于2002年4月1日生效,2002年3月20日,该合同经司法局公证处公证。自2014年1月1日起,杨欠当地***土地租赁费共计2263元。2015年6月,在未经当地***同意的情况下,杨在原有一层平房的基础上开始修建二楼,目前已完工。

法院判决:变更租赁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地方***与杨某口头达成集资建房协议后,双方陆续履行协议,后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某地方***提供土地和房屋供杨使用,杨向某地方***支付建房款和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当地***和杨支付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数额无异议。故当地***要求杨支付2263元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某***诉称,第三份合同约定建筑结构为一层砖混平房,未经当地***同意,杨无权修建二层楼房。因为这个合同是集资建房合同,某地方***要给杨盖房子。因此,该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某地方***原建设并提供给杨某的建筑结构为一层砖混平房,并未明确约定禁止杨某建设二层。所以贴二楼的行为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租赁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由双方协商,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并按有关行政法规调整。故对某地方***要求杨拆除二层楼房并恢复原状的主张不予支持。

某地方***杨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协议生效日期为4月1日,《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因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合同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前发生的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现行的《合同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争议。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故《集资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即租赁期限由19994月1日依法变更为2019年9月30日。

律师说法: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二十年以上,超出部分无效。”

本案中,某***与杨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杨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a***与杨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号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永久。根据上述法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集资建房合同》关于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应由19994月1日变更为2019年9月30日。

以上是“租赁期限是否约定为永久”的案例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都要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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