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执行中的房屋 合同是否有效
很多朋友对执行中的房屋合同是否擅自生效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擅自出售执行中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012年11月25日,赵某、闫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闫某名义购买房屋。合同价格373万元,明确了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支付定金5万元。2012年12月3日,赵与A公司签订了共同网络诉讼房屋。闫说,现在已经不在网上签合同了。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赵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李的配偶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2013年3月8日一审法院的案件中,李明确反对与诉讼相关的房屋买卖。2014年5月20日,该案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同时,赵某配偶对合同不了解,取得其配偶诉讼同意出售房屋,导致李某合同不同意出售,无法继续履行。严的行为构成违约,驳回赵的诉讼请求及反诉。2014年6月11日,赵再次起诉颜某,要求判令:1。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协助严某办理诉讼用房注销手续;3。颜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4。闫老师赔偿预期损失93.3万元,中介费5.6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网签是中介公司联系的体系化表现,网签的中介合同基础授权和中介义务的履行没有恶意串通赵岩;合同虽已签订或拒绝履行,但合同并未解除,赵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也未被请求支持,但争议解决不应视为恶意损失。在2015年4月9日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考虑到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诉讼因素,医院可以任意赔偿预期损失。2015年10月20日,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赵与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严某协助办理了房屋网签合同的注销手续。三、严某将定金5万元返还给李某某。4日,严某赔偿赵中介费5.6万元,预计利息损失70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买受人李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共有权益异议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他不能要求赔偿额外的损失。法院明确,闫某的配偶不同意履行合同,法律明确规定其拒绝转移房屋所有权,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赵某在购买时应作出理性反应,不能合理期待履行合同的诉讼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赵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并选择定金罚则和购房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赵并未在合理期限内购买替代房屋,其后续的房价上涨风险和损失应当承担。本案中,赵及中介公司在出卖人的情况下明确拒绝执行。按照之前的授权网签程序,后续的购房合同网签,由于其实际影响,应当承担房价上涨风险的主要责任。对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来说,可以认定违反第52条的行为仅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无效,而第《合同法》 52条的恶意串通,除了买受人要求的恶劣意外,还需要买卖双方的接触和主观沟通。我们无权处分买卖合同,不排除买方无诚意但不构成恶意串通,认可有效合同。
以上是对被执行房屋擅自买卖及合同是否有效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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