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规定]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时间 2023-10-01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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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要求单位返还生育津贴

宋于2013年进入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为宋缴纳了社会保险。宋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怀孕生育,产假结束后请病假。但9月11日放假后,宋未按时上班,未请假,旷工10天,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随后于2016年9月22日将宋辞退。2016年11月3日,宋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返还生育津贴32869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9237.81元。

法院判决:一、驳回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宋某生育津贴21214.9元;三、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37.95元。

律师说法: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停发工资、变更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休假天数计算发放。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各月参保职工人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没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七条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时,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职工,视为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的差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数计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息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的工资补偿。产假或者休假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缴。本案中,单位为宋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单位已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宋的生育津贴32869元,高于宋休产假或休假前的工资标准,单位不得代扣代缴。根据单位提交的《宋某工资情况汇总(2015年10月-2016年9月)》及宋提交的《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保险缴费凭证》和《个人公积金明细资料》显示,2016年2月至7月,单位在宋5个月产假期间代扣代缴其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共计3505元,应计入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中。故法院主张单位应从应返还给宋的生育津贴中扣除该款项。如上所述,单位实际支付了宋的产假工资8149.1元,故单位还应支付宋的生育津贴21214.9元(32869-8149.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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