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吗 ?

时间 2023-08-01 09:4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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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计入补偿金计算基数吗 ?

张与本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张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7630元,通讯费300元,本月工资于每月21日发放。张于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8月11日休产假,其应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62383.53元。因张处于哺乳期,双方劳动合同延期至2016年4月21日。2016年3月,公司向张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告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4月21日到期,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05.7元。张接到通知后,却认为生育津贴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但公司认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属于工资范畴。故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8487.34元,其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实际工资计算。张不认可该数额,称计算基数应为10811.44元,其中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生育津贴计算。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四个月。双方协商未果,张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公司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8134.34元。

案例介绍:符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第2款。

生育津贴是张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公司应以生育津贴作为计算张平均月工资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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