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侦办走私汽车案 走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时间 2023-07-09 10:0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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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侦办走私汽车案

近日,青岛海关已立案两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件,涉及进口汽车1600余辆,案值10.6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初步查明,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欧洲等地购买路虎、宾利、保时捷等汽车,并指使财务人员以低于真实价格10%左右的价格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除了正常的外汇支付外,行为人还会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向外方支付少报部分的货款。偷逃国家税收的走私汽车入境后在中国销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走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类别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文物、淫秽物品和固体废物。它们的犯罪对象不同,法益也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针对的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其客观方面是偷税理论,侵害的是我国海关税收制度,而走私假币罪针对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假币,侵害的是我国海关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偷逃税款的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不同程度处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中,行为人以低于真实价格10%左右的价格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隐瞒通关方式,其行为构成逃避通关说。另外,本案中行为人的客体是汽车,属于我国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属于普通货物、物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 或者在一年内因走私受过第二次行政处罚,再进行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经处理多次走私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累计应纳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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