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产品荣誉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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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假冒他人产品荣誉,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知我厂研制的植物-淀粉酶于1990年12月被省科委认定为省科技攻关成果,并正式登记公布。从那以后,它获得了一系列荣誉。正当该产品的生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时,被告假冒我厂的产品荣誉,在《中国啤酒通讯》 1993第三期刊登了该产品的广告,并将广告内容作为传单广告印向全国所有啤酒。被告辩称:我厂有权通过参与市场竞争为其产品做广告。虽然广告内容失实,但与原告产品的荣誉称号不同,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被告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对假冒原告产品获得的荣誉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直接侵犯了原告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的荣誉权。原告的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由于知识产权是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和,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的荣誉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精神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其他科技成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对原告植物-淀粉酶销售利润的影响。1993年初,原告将销售10吨植物-淀粉酶的任务分配给该厂11名销售人员,故全厂共应销售110吨,但全年实际销售74.43吨。因为企业的利润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差异有40%可以认为是由市场、销售人员的责任感和其他因素造成的,60%可以推定是由虚假广告造成的,这与每吨产品的平均利润(约24,880英镑)有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事实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是在一定范围内确认科技成果的主动权和科技成果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相同的结果不会重复登记。化工四厂研究的植物-淀粉酶被湖南省科委认定为省科技攻关成果,官方注册公告确认其在省内的首创权。药厂发布、散发的虚假广告,谎称其生产的植物-淀粉酶通过了省级鉴定,获得了“省级科技创新金奖”,足以误导人们以为其获得了省内的主动权,引起他人对第四化工厂获得的植物-淀粉酶主动权的怀疑。在湖南省,就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而言,只有第四化工厂获得的主动权和基于主动权的荣誉,药厂的行为构成对第四化工厂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主动权的侵犯。植物-淀粉酶科技成果的主动权属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精神权利。第四化工厂减少销售22吨植物-淀粉酶的事实,有购销合同、销售发票、信函、电报等书证证实,可视为与药厂广告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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