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受损伤 用工单位须赔偿

时间 2023-09-24 09:36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对上班路上受伤的雇主赔偿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上班途中受损害,向用工单位索赔

2016年9月起,李介绍谢某等人到承包的建筑工地提供劳务。李某与谢某等人约定,工资每天120元,由李某支付给谢某等人。每天,谢都会乘坐李联系的面包车前往工地。李不参与施工管理,谢等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服从马指派的人员管理。2016年11月5日凌晨6时许,谢某等人乘坐面包车前往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面包车转弯时倾覆,致谢某受伤。谢随即进入章丘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住院治疗。2017年3月21日,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对解加杨伤残等级等事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杰佳杨达伤残十级,误工期限150天,护理期60天(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其余时间一人护理),营养期60天。2017年3月,谢某向李某、马史索赔。经协商无效,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 .马史应赔偿谢某11340元、护理费619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5元、营养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47616.8元、鉴定费910元、交通费490元,共计69878.51元;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劳动者上班途中受到损害,雇主需要赔偿损失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者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在前往工地的途中,可以认定为在劳务活动中受到侵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是劳务提供者的受害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马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联系的面包车符合载客要求,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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