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 应依内容而非名称来判断
该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应根据其内容而非名称来判断。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用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聊聊吧!
案件详情: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纠纷
2008年,餐饮公司与谢某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证明,授权谢某为“甜公主”冰淇淋店的区域代理。随后,谢某与付某签订合作协议,允许胡某开设加盟店。事后,胡以该区域内有林某开设的同一品牌店,且谢某未提前告知导致其无法注册开业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案件判决: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
因为林的加盟店是在餐饮公司与谢签订代理合同之前自己开发的,不是谢开发的。签订合作协议后,谢并未在本市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据此,付某主张谢某未向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付某始终无法提供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据,林某提供的登记材料也无法证明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在经营活动中,各种特许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在同一地区并存的现象相当普遍。如果傅某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且不重复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可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即使其名称中未使用“甜公主”字样,也可以根据合作协议使用“甜公主”品牌、许可商标和产品,不会导致签署合作协议的根本目的落空。因此,法院驳回了胡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特许经营合同判断标准
就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言,不应单纯以合同名称是否含有“特许经营”等关键词来判断,而应根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内涵和法律特征来综合判断。同时,除非有相反证据,合同内容应推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外在表现,因此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依据。餐饮公司先后与谢某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证明,授权谢某为“甜公主”冰淇淋店的区域代理。经授权,谢某作为某餐饮公司的代理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展加盟店。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加盟商为餐饮公司区域总代理谢某,加盟商为付某。商业运作模式也符合特许经营模式。合作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判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不能简单以合同名称是否含有“特许经营”等关键词来判断,而要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内涵和法律特征。更多合同问题,请咨询法邦律师。com。
对(该合同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应以其内容而非其名称来判断)的解释就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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