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复婚后又离婚 两份离婚协议以哪个为准?

时间 2023-09-10 10:3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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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复婚后离婚,签订两次离婚协议

曾老师诉称,2012年3月23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声明因性格不合不能共同生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同年10月,两人复婚。后来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与周女士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周女士同意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镇朝阳路296号6号楼1单元404室的房屋归所有。但周女士至今未履行过户义务,经多次协商沟通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女士协助将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镇朝阳路296号6号楼1单元404室的房屋过户至名下。

法院判决:依据签订在后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3月23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男方与女方共同拥有高新区中和镇朝阳路296号6号楼1单元404号商品房按揭房一套,男方按女方所得共同财产的30%以现金形式支付女方8万元(捌万元整)。同日,原、被告登记离婚。2012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复婚。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第三款写明,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抵押商品房归男方所有。法院认为,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的《离婚协议书》是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应当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并未因原告与被告再婚而失去法律效力。但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号,《离婚协议书》号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2012年3月23日的《离婚协议书》号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变更,所以应该是2013年6月26日。据此,根据《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离婚协议书》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夫妻复婚后又离婚 两份离婚协议以哪个为准?

本案中,周女士作为涉案房屋50%份额的所有权人,于2012年3月23日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30%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后于201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这种行为是对她自身权利的惩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此,201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应作为认定原、被告财产分割的最终意思表示。根据《离婚协议书》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这一规定来看,离婚协议中处理的财产并不具有唯一性,法律并不禁止欲解除婚姻的双方处理其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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