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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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
侯某称:侯某于2004年2月27日与甲银行及债务人陈(已故)签订了编号为00067505 《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的长房质押。合同约定侯某(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望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债务人债务期限为2004年2月24日至2004年12月24日。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主体发生变化,债务人债务履行发生变化,但甲银行无一告知侯。侯认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过10年。甲银行未向侯主张权利,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甲银行放弃抵押权,长期占用侯某的抵押证明,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长沙市南区赤岗冲北路东侧长房南私房031460号(604室)的抵押;2.甲银行到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处办理《031460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注销登记,交回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判决:解除抵押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4日,侯某、A银行与债务人陈共同签订了一份长期住房保证合同:00067505,编号《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侯某自愿将位于南区赤岗北路东侧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抵押权人莲花信用社,并保证第:2004003由陈某和抵押权人签署。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房产评估/约定现值为150,000元,抵押权人同意向债务人提供抵押金额60%以内的贷款,共计80,000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约定期限为10个月,自2004年2月24日至2004年12月24日;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债务人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处分抵押财产;合同变更、解除或抵押关系终止的,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抵押变更或注销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侯将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长房某改字第031460号)交由甲银行,并于2004年2月27日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以上事实,有原银行、甲银行当庭陈述,侯提供的第00067505号、第《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号*等证据佐证。本院经当庭审查,确认甲银行已解除侯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赤岗北路东侧、产权证编号为长房权南自房改字第031460号房屋的抵押权。银行A只限于这个房子。
律师说法:能否解除抵押、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侯与甲银行、债务人陈(已故)签订的《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明该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因主债权不能实现而需要行使抵押权的,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未能行使,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原银行A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人陈某的借款期限为2004年2月24日至2004年12月24日。债务履行期间陈某未清偿债务的,甲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但必须在实现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目前,甲银行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十年期间内未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延期协议,也未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陈某主张债权或向抵押人侯某行使抵押权,故其已丧失合同约定的抵押权而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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