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赃物犯法吗)非法集资犯罪中如何处理民事抵押权与刑事追赃间的矛盾

时间 2023-09-01 09:4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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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设立网络借贷平台高息诱惑非法吸收存款

2015年7月,李某搭建点对点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李某在其点对点借贷平台上发布虚假投资信息,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被好心人以18%左右的高额利息和3%的奖励吸引,通过微信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向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即转账至李某的点对点借贷平台。被害人通过借贷平台支付的资金大部分由李某使用,借贷平台上多家皮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某。募集资金到期后,这些皮包公司无力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9月,点对点借贷平台开始拒绝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经审计,此案涉案人员800人,诈骗金额共计8000万元。

法院判决:李某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李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给予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张献伟律师指出,涉及跨专业问题的刑事案件,一般按照先刑后民的顺序处理,特殊情况下会另案处理。这个案例也比较特殊。一些涉案财产已被第三方扣押。为了维护法律之间的平衡和权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按刑事程序处理,未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按民事程序处理。第三人应当保持其合法取得的财产的稳定性。

律师说法:已采取刑事措施的按具体比例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多因被告人将集资款挥霍或投入,且案发后无力全部归还。本案中,涉案财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按照赃物追缴程序追缴。未采取刑事措施同时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在第三人有优先处分权时,按照正常民事行为处理。本案中,李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来说,本案中,李以个人财产和非法集资款支付30间商铺的购房款,并在取得该房产后,以全部房产作为抵押向信用社借款。在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信用社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后,民事抵押权的实现与刑事追赃存在矛盾。张献伟律师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要区分财产是否已经被侦查机关扣押,只有扣押的财产才涉及追缴赃款。因此,信用社可以对未被查封的10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区分购房款的合法资金部分和赃款部分及其占总额的比例,将20套房屋的查封拍卖价乘以合法购房款的比例,作为信用社的优先受偿款。20套房屋拍卖价扣除中川信用社赔偿后,剩余款项由本案受害人按比例赔偿。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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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到此为止。希望这个内容对朋友们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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