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能否发生效力>未将债权转让内容通知债务人,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时间 2023-08-31 09:5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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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因疏忽未将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主张对其不产生效力。

华宇公司已向张借款5600万元。为担保借款,2011年7月25日,华宇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并于当日签订《回购协议》,约定自张某收到回购款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2013年1月3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因金额计算有误,同月10日,张某与李重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张某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连同债权转让协议邮寄给华宇公司。但由于张的疏忽,第3天的债权转让协议被误发。华宇公司认为,10日未收到债权转让协议,该转让不会生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钟艺字第144号)

裁判结果:债权转让虽需要通知债务人,但未通知债权转让具体内容的,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与张某、李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虽有两份,内容不同,但主要内容是张某将对华宇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是一致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书》到华宇公司后已经产生了债权转让的效力。张与李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是否交付给华宇公司,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果。

律师说法: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后果。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将债权让与李的效力,以及是否成为华宇公司的债权人。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享有知情权。法律之所以规定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签订至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期间内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因此,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只需将受让人及受让人金额告知债务人即可,无需明确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本案中,首先可以确定张某与李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争议,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的通知行为能否对债务人华宇公司产生约束力。即华宇公司在收到张某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是否应当向李履行还款义务。华宇公司3日和10日提出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明显差异,但中心意思是一致的,即张某将其对华宇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的意思表示没有差异。故应认定张某向李转让债权对华宇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对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对债务人生效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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