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小说录音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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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小说录音,是否构成侵权
老说,老是小说《香火》的作者,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甲公司未经老牟许可,通过其“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香火》网上听书服务,侵犯了老牟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老牟起诉至法院,请求裁定:1。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从A公司网站下架《香火》有声读物;2.甲公司赔偿老经济损失4.5万元(下同)、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涉案小说《香火》在主题、故事情节等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小说类型。根据作者在该作品合法出版中的署名以及该作品出版合同为《著作出版授权合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老是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涉案“蜻蜓fm”网站上的有声读物《香火(高品质)》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属于利用涉案作品的声音播放内容制作的录音制品。甲公司通过“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让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有声读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录音录像制品。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甲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老某许可,提供涉案作品有声读物的,构成对老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对涉案有声读物的使用由上海听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需要分析相关授权是否有效。根据涉案《著作出版授权合同》显示,老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著作权、报纸出版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著作权、音像著作权及分许可权授予国文润华公司。授权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2009年11月27日)起5年,因此国文润华公司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包括制作涉案作品的录音制品),但使用期限受上述授权期限限制,即截至2014年11月26日,国文润华公司对他人的再授权及相关后续再授权受上述授权期限约束。由于甲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仍在使用涉案有声读物,已过了老某对国文润华公司的授权期限,无论国文润华公司是否授权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广电传媒中心(以下简称江苏故事广播)、江苏故事广播是否授权北京宏达以太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以太坊公司)、宏达以太坊公司是否在上海收听信息技术,因此,A公司构成对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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