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 其父母是否享有处置权

时间 2023-08-26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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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

2010年10月13日,沈与刘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4月6日领取出生证。2012年8月,因“原发性不孕,多次促排卵,在其他医院人工授精失败”,沈、刘在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了IVF-ET。在南京鼓楼医院取卵72小时后,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刘未进行新鲜胚胎移植,4枚受精胚胎同日冷冻。治疗期间,刘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辅助生殖染色体诊断知情同意书》 《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协议,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超过保存期限,同意丢弃胚胎。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许,沈某与刘某驾车发生车祸,刘某当场死亡。沈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目前,申和刘的4个受精胚胎仍冷冻在南京鼓楼医院生殖中心。沈新南和邵是沈的父母,而和胡兴贤是刘的父母。沈新南、邵以其享有对胚胎的监督权和处分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行使对胚胎的监督权和处分权。

法院判决: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其父母享有处置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基于以下原因,沈新南、邵、胡兴先共同享有对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1 .沈、刘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一年,并约定保存期满后丢弃。现沈、刘意外死亡,合同因当事人未预料到的意外情况而无法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无法按照知情同意书继续执行。2.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涉案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伦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不仅含有沈、刘等人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其父母与所涉及的胚胎之间具有密切的生命伦理关系。第二是情感。沈和刘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悼念、情感慰藉等个人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有孕育成生命的可能,所以值得特别的尊重和保护。判决:沈新南、邵、胡兴先共同监督处理沈、刘存放在南京市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律师说法:受精胚胎原始权利人死亡,其父母是否享有处置权

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受精卵、胚胎”,“禁止给予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代孕技术”。上述规定针对的是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对于普通公民行使对子女遗留的受精胚胎的监督权和处置权,没有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公民死亡后遗留的冷冻受精胚胎引发的纠纷,应充分考虑其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综合因素,作出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禁止性规定精神的判决。本案中,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父母对受精胚胎的归属有争议,应综合考虑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诸多因素来确定胚胎的权利归属。所以判决给四个老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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