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探望义务 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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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子女不履行探望义务
林是叶(女)的孩子。1981年6月30日,林10岁时,父亲去世,叶改嫁卞。他现在住在上海崇明县新河镇广信村。林已经结婚,住在启东市临海镇小闸口村。多年来,叶某和林某母子关系一直不错,但从2013年开始,双方因故不再往来。叶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履行探望义务。
法院判决:判决支持叶某诉讼请求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资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其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叶某和林的母女关系一直很好,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就不来往了,导致本来就分居两地的两人再无交流。叶虽有固定收入来源,能维持基本生活,但仍有权向林要求精神抚慰金。作为一个孩子,林应该照顾叶的特殊需要,并经常看望和问候叶。自2015年起,被判每年探望叶两次。
律师说法:赡养老人不仅包括经济也包括精神
精神赡养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和爱护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给予他们精神安慰,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使他们幸福快乐。江苏已于200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以及家庭结构向核心化、小家庭化的趋势,老年人精神和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更加严重。在赡养老人方面,子女更多地关注老人的物质需求,而忽视了老人的精神赡养,使得很多老人缺乏精神慰藉,感到孤独,这对老人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年轻一代应该体谅和理解他们的长辈。在履行经济赡养义务的前提下,还要注重精神赡养。通过本案的判决,责令当事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以上是对相关问题“探望老人不是法定赡养义务”的回答。对于老人来说,子女的照顾是他们最好的精神慰藉,是别人无法替代的。精神赡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如果您还有任何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咨询Fabang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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