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构成侵权吗]许诺销售是否以制造销售行为为前提

时间 2023-08-23 10:2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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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许诺销售是否以制造销售行为为前提

甲公司称:甲公司享有名为“2-[(二氢)吡唑-3’-氧亚甲基]苯胺的酰胺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6月21日。B公司承诺在2014年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业化学品及植物保护展览会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吡唑醚菌酯。经比较,该产品属于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司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1、6、7界定),故请求本院判令:1。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甲公司的名称为“2-[(二氢)吡唑-3 '-氧亚甲基]苯胺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95194436.3 2。B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称许诺销售,是指广告、橱窗展示或者展销会等方式。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许诺销售。B公司认为它没有承诺销售。B公司辩称,承诺销售要求产品处于可销售状态。目前,B公司未取得相关许可和注册证书,故未生产吡唑醚菌酯。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实际存在,因此不构成承诺销售。本院认为,《专利法》将许诺销售作为专利实施的五种行为之一,与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并列,也就是说,许诺销售是一种独立的专利实施类型,不需要制造或销售同时存在;同时,不需要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存在为前提来表达销售意图。故乙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农药的公司,参加了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药及植物保护展览会,并在展览会上有一个确定的展位。涉案宣传册中有两处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明确记录,具体是将被控侵权产品列入主要产品清单,并注明未来该产品年产量为1000吨。B公司称印刷有误,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列为B公司在展会上散发的宣传册中的主要产品,并注明其未来的年生产能力,可以认定B公司作出了通过广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意图,即实施了承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利要求6为“一种适用于防治动物害虫或有害真菌的组合物,其含有固体或液体载体和权利要求1的式I化合物”;B公司在其宣传册的主产品页上列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吡唑醚菌酯,其中“主产品”下方标注了“约300种制剂产品”的字样。可以看出,宣传册中的“吡唑醚菌酯”不仅仅是某种化合物,而是一种制剂产品,即含有化合物吡唑醚菌酯和固体或液体载体的组合物;同时,吡唑醚菌酯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式I化合物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B公司在庭审中也声明吡唑醚菌酯是一种用于农作物和果树的杀菌剂;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属于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以上是关于许诺销售是否基于制售行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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