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房屋 是否应通知共有人

时间 2023-08-21 10:31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房屋 是否应通知共有人》。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退伙后向第三人转让房屋,是否应通知共有人

刘和马合伙建立了一个菜市场,名为黄桥镇长虹果蔬交易市场,位于黄桥镇前石羊路(西洛公路)以南,面积2340平方米(3.51亩)。这块土地的原主人是前石羊村11组的村民孙谋。2001年6月1日,刘以个人名义与三人代表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期20年,每亩成本800元。刘和马合伙在这个市场里建了八栋房子和八个棚子。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都在刘名下。2003年11月6日,马退伙,并达成协议,将8套房屋中的4套、4个工棚分给被告。后来原告以3000元买回了一房一棚。马某合伙贷款12000元,马某得到三套房子三个棚子。当时,当马以2万元的价格将三套房子卖给刘时,刘嫌太贵,不肯买。2003年11月26日,马某以现金4000元、借款本息9000元(从2003年11月26日起计算,前期利息由马某偿还)将三套房屋、三个工棚卖给孙。2006年,马益志起诉刘要求其协助办理三套房屋过户手续时,称三套房屋均出租给孙,西华县人民法院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了马益志的诉讼请求。2007年2月,西华县国土局通知刘某为孙某办理过户手续,并将马义与孙某的过户协议交给刘某。后刘诉至西华县法院,要求确认马与第三人孙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此外,2003年至今,双方争议的3.51亩土地的承包款由刘交给第三人孙。

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经营菜市场,分手时分割共同财产。之后由一个或几个原共有人整体共有或成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马某与刘某分割房屋时,要求刘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不同意。后马某以14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未取得刘某的同意,侵犯了刘某的优先购买权。马与第三人孙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第三人孙谋称,其在购买时向马义支付了5000元现金和9000元贷款本金。第三人因马未办理房产证,未偿还借款;马称第三人孙某支付给他的5000元不是事实,而是4000元,并给了第三人孙某一张收据。由于第三人未要求返还货款,本案不予审理。判断:1。马与第三人孙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第二,在同等条件下,刘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说法:应当认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马姨卖给的三间房屋、棚原是西华县黄桥乡长虹果菜交易市场的一部分,属于刘与马姨共同经营该市场时合伙人的共同财产。马退伙,将他在房屋、棚中的份额转让给与合伙无关的第三人时,应当通知原共有人,原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虽然孙说,马义在转让房屋和棚子时征求了刘的意见,但只有在刘明确表示不要时,他才卖给自己。然而,他的主张缺乏相关证据,他的理由没有被接受。

那就是关于退伙后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是否要告知共有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退伙后将房屋过户给第三方是否应通知共有权人}已有解读,希望大家能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