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将小说改编电视剧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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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许可将小说改编电视剧,是否构成侵权
周说,他在2005年创作了一部小说《特战先驱》,通过铁血读书频道公开发行,后于2006年6月通过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2006年12月,周委托北京智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畅)代理上述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最长有效期5年。同月,北京梦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向智畅购买《特战先驱》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后来,该作品被改编成电视剧《雪豹》,于2010年在中国上映,大获成功。2013年2月,甲公司在未经周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改编成电视剧《新雪豹》,并对该电视剧进行了备案和宣传。2013年7月29日,A公司在浙江横店影视城发布《新雪豹》拍摄新闻发布会。周多次发函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对其侵权行为公开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是小说《特战先驱》的著作权人,主张A公司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其诉讼主体适当。本案的焦点是:甲公司拍摄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周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甲公司诉称,北京甲公司从智昌公司取得《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制作权。经北京A公司授权,A公司享有小说《特战先驱》的合法电视剧改编制作权。据查明的事实,2006年12月26日,周与智昌法定代表人甄签订了《电视改编权代理合同》,约定周独家授予甄其作品的电视改编权代理权,并约定“作品电视改编权转让的有效期为3-5年。如甄在与影视公司协商时未将改编权转让的有效期限制在此期限内,周有权收回授权”。2006年12月25日,北京A公司与纸厂签订小说著作权合同,纸厂同意有偿转让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改编权,具体包括小说拍摄电视剧的改编权、根据剧本拍摄电视剧的改编权和在电视台播放小说的权利。因此,周与真之间关于改编权有效期为3-5年的约定对京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北京公司A与智昌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北京公司依法取得了小说《特战先驱》的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而A公司根据北京公司A的授权拍摄电视剧《雪豹坚强岁月》的行为属于其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权的合法行使。判决:驳回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第二条《小说版权合同书》 ".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将本合同获得的该剧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将获得的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给第三方,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利。”甲方作为《特战先驱》作品改编权、拍摄权的受让方,将根据《特战先驱》作品改编拍摄的《雪豹》电视剧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A公司,现上诉人周以A公司拍摄《小说版权合同书》的行为有期限为由,认为其超出授权期限但上述代理合同中关于期限的约定仅为周与甄的约定,《电视剧改编权代理合约》仅约定“京A公司必须在三年内开拍小说《雪豹坚强岁月》的电视剧。若三年后北京A公司未能拍摄,智畅有权另行处理本合同涉及的版权及影视剧拍摄权”。对改编权、电影制作权的转让期限没有约定,甄向北京A公司提交的周《小说版权合同书》,对相关权利的转让期限没有约定,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北京A公司事先知道该期限。根据《特战先驱》的规定,一旦《转让合同》生效,该合同所涉及的权利将转让给无权利保留协议的合同受让人,转让方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而归转让合同受让人所有。本案中,根据《授权书》的内容,该合同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合法且已生效的,且本合同转让的权利包括对《小说版权合同书》作品的编辑权和拍摄权,且本合同涉及的权利转让不存在保留条款。北京A公司作为本合同的受让方,授权A公司拥有其合法享有的编辑权和摄影权,符合合同约定,是其著作权的正当行使。甲公司根据北京甲公司授权拍摄《小说版权合同书》的行为,不构成对《特战先驱》著作权人周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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