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很多朋友对(擅自转让房屋的第三方能否善意取得)有疑问,那么丢Sim女网的故事就来说说吧!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魏和殷是夫妻。1991年,尹某出资79000元购买了位于郑州市振兴商场8号楼1层12号的两处营业用房。他们领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主是尹某。1995年2月,郑州市拆迁办拆除振兴商场1-9号楼。因为拆迁户对安置有异议,拒绝搬迁。拆迁人河南省尹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该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过程中,殷与第三人郭建峰协商,于2000年8月4日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商品房产权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建峰。2001年7月6日,魏收到商贸城搬迁区管委会发放的拆迁户过渡费。同年9月,魏某以尹某未经其同意转让房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提出该房产有其女儿魏薇的份额。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和尹某书写的日期为“90号、12号、21号”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显示,因购买经营场所资金不足,牟伟的父亲魏思聪愿意出资2万元给他的孙女魏伟。第三人郭建峰要求对原告出示的这份书面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倾向于认为提交文件上的字迹是最近写的,而不是1990年”,“最近”解释为“最近字迹的书写时间在两三年以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符合善意取得
法院认为,魏某与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尹与第三人郭建峰平等协商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郭建峰取得该房产后,魏不得不以不同意、不知道尹转让该房产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转让协议无效。原告主张房产中有韦唯的份额,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告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因此,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项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项的规定,决定驳回魏、魏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私房买卖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中,魏某与尹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尹作为共有人及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所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该房产。尹某与第三人郭建峰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郭建峰已按高于尹某购房款数倍的约定转让价款支付给尹某,尹某也将该房产移交给郭建峰。故应认定郭建峰有理由相信该房产的转让是尹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郭建峰是善意且有偿取得该房产的。郭建峰取得该房产后,魏以不同意、不知道尹转让该房产为由,对善意第三人提出异议,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牟伟等人提出房产有女儿薇薇的份额,并向法庭出示了落款日期为“90号、12号、21号”,书面证据为牟伟、尹某。书面证据显示,牟伟夫妇购买营业用房的资金不足,牟伟的父亲魏思聪愿意出资2万元,并将该2万元的份额赠与其孙女魏伟。该书面文件应被认定为虚假的,其理由应为债权的转让或赠与,这种转让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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