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产归一方所有有效吗】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手续

时间 2023-08-13 10:2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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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在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确认来凤县XX镇杜兴XXX楼XXX单元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夫妻,于2019年2月1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在星都汇购买商品房一套。离婚过程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来凤县XX镇杜兴XXX号楼XXX单元XXX室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离婚后,房屋抵押贷款由原告本人承担。因购房时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现房屋面临交房,被告可能影响原告对房屋权利的行使,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恩施州房屋买卖合同(预售)》恩施房屋买卖合同(预售),用以证明原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购买了位于来凤县XX镇杜兴XXX楼XXX单元的房屋。

刘某华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没有出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吴某刘香某华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2月18日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来凤县XX镇杜兴XXX栋XXX单元的房屋。2019年2月1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约定将来凤县XX镇一套房、单元、楼归项所有。

我们认为,吴某刘香某华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该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向主张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第465条、第502条、第509条第1款、第8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和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来凤县祥丰镇兴都汇6号楼2单元2703室房屋为原吴某祥所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人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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