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工作者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搬迁工作者是否可以以此解除
很多朋友对动迁工人能否解除劳动关系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至今,吴某一直在南京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2019年4月,因公司生产经营和环境改善需要,从将军大道159号迁至将军大道529号。2019年3月9日,公司组织拆除生产线时,吴某等员工大面积停工,每天去老厂区打卡后停止提供劳动力。2019年3月11日,公司发出《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写明搬迁方案,并注明新厂房提供中央空调,住宿更方便。我们将安排车辆带着全体员工参观新厂区,给每人500元的搬迁奖励,每月补贴增加50元。要求员工合理沟通,3月12日必须正常复工。该员工拒绝复工,并于3月13日再次公告,表示工作岗位、薪酬福利不便透露。这名员工仍然拒绝回到自己的岗位。3月15日,公司给吴某发来通知,称吴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3月18日报到,不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没有按要求报告。3月18日,在通知工会后,公司终止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提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拒绝吴某的请求。向吴某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认定公司规章制度是内容,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明确规定了旷工的规章制度和后果。而公司的搬迁地址,将军大道159号和529号,也只有4.5km的距离。法院认为,公司的工厂搬迁是基于生产经营的经营决策,没有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不属于滥用就业权。新老厂区距离不远,在公交范围内。但搬迁距离并不远,而且在公共交通可及的范围内,而且公司还承诺发放额外的交通补贴。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搬迁对工人的影响有限,不构成合同履行的根本障碍。纠纷发生后,吴某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与公司沟通并解决。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未到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因此,吴某的请求被驳回,解散公司被认为是合法的。因此,在此类公司因所在地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中,需要综合判断各方面因素,以确定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根本性的不便。如果您在劳动关系中遇到此类纠纷或其他侵权行为,可以详细咨询Fabang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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